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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某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审字第28号申请人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段庆尧,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7月9日出生,顺平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顺平县。申请人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3)第04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申请人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7990元整。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2013)第04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4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4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二江审判员  侯彭刚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