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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商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艳君、韩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艳君,韩芳,高辉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827号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101-3号。法定代表人朱泗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聪,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君。被告韩芳。被告高辉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君、韩芳、高辉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欠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佳鑫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