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桂财与青岛艾尔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财,青岛艾尔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96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财。被执行人青岛艾尔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财与被执行人青岛艾尔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在本院起诉,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538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538号裁决书终结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