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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彭先伦与郭章建,熊厚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先伦,郭章建,熊厚荣,晏大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30号原告:彭先伦,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郭章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熊厚荣,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晏大富,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先伦诉被告郭章建、熊厚荣、晏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彭先伦七日内缴纳诉讼费5560元。原告逾期未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先伦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红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