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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环美刷业有限公司与徐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环美刷业有限公司,徐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7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环美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周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华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华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华江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878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