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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龚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69号罪犯龚亮。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2)赫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益法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龚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二级,仍能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78.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1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4次获奖励分共1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龚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