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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爱国与王世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9号原告高爱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四清,男,汉族。被告王世毅,又名王林,男,汉族。原告高爱国与被告王世毅(又名王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爱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四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世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爱国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原告用自己的车辆为被告搞运输,被告正常支付运费,后原被告逐步信任。2013年5月2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743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运输款现金74350元。2、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延期支付应按照同期贷款利息承担所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2013年5月2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世毅借原告74350元。3、被告的人口基本详细信息,证明被告王世毅的身份信息4、证人李某某、贾某某、梁某、王某的当庭证人证言,证明王世毅和王林是同一个人。被告王世毅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原告用自己的车辆为被告搞运输,被告正常支付运费。2013年5月2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743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内容为:“今欠到运费款柒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74350元。王林”。另查明,王林和被告王世毅系同一人。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运输款,被告拒不归还,以致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给被告运输货物,经结算,被告欠原告74350元运输款。有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明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运输款7435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毅(又名王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爱国现金74350元。如被告王世毅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9元,由被告王世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邹永明代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