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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进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92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伟,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勇,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区。被申请人:石进国,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乌经(头)劳人仲字第(2015)第63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查明乌经(头)劳人仲字第(2015)第633号仲裁裁决不属终局裁决。本院认为,乌经(头)劳人仲字第(2015)第633号仲裁裁决不属终局裁决,对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文林代理审判员  韩 璟代理审判员  唐 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公维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