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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爱文与董向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文,董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35号申请人:王爱文,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董向阳,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户籍地安徽省东至县,现服刑于安徽省巢湖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文与被执行人董向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8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28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非法集资现服刑于安徽省巢湖监狱,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