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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姚某某,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