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方启厚与安徽省友泰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李友东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12-2号原告:方启厚,男,汉族,1941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省友泰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友东。被告:方美芝,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方美芝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车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方启厚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友泰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李友东、方美芝的起诉,故本院解除对方美芝皖H×××××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方美芝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凤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