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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贾长芹、臧兴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贾长芹,臧兴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该公司员工。被告贾长芹。被告臧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长芹、臧兴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审批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审批手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