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异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案外人付林格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付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异字第58号案外人付林格,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历城区。被执行人付思政,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思政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付思政在齐鲁银行济南花园支行111411100000028****账户上的存款18000元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622898025683683****账户上的存款12700元。案外人付林格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付林格异议称:被执行人付思政系其父亲。其父于2014年9月查出食管癌,一直在治疗中。付思政在齐鲁银行账户的存款是其养老金收入。付思政在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是案外人为给家父治病而存入的。由于其父治病急需资金,请求退还扣划的30700元。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银行存款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本院所扣划的款项是被执行人付思政账户上的存款,权利人应为被执行人付思政,故本院在执行付思政的案件中扣划两账户内的存款并无不当,案外人要求退还于法无据,其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付林格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延义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