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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瑞花木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江南机器厂、梁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华瑞花木有限公司,绵阳市江南机器厂,梁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瑞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江南机器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梁国林,男,汉族,生于1951年,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华瑞花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江南机器厂、梁国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