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瑞花木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江南机器厂、梁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华瑞花木有限公司,绵阳市江南机器厂,梁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瑞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江南机器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梁国林,男,汉族,生于1951年,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华瑞花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江南机器厂、梁国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