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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新乐与被执行人荆宏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新乐,荆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宜新乐,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宏伟,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宜新乐与被执行人荆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永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新乐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2)永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徐晓红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中华名园小区8栋2单元2层205号房产一套。现原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登记在徐晓红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中华名园小区8栋2单元2层205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变卖、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