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诉康循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孙爱华,康循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负责人廖方,系该行行长。被告孙爱华,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康循耕,男,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峰,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诉被告孙爱华、康循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