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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兵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12号罪犯周兵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毒品再犯。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楼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兵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岳中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一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兵科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32.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8.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八次获奖分共2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兵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兵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兵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六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