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张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吉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青,农民。被执行人彭云鹤,教师。被执行人杨长峰,教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青、彭云鹤、杨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4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青、彭云鹤、杨长峰给付执行款担保贷款本金39999.96元,截止2014年2月11日的利息938.16元,罚息5033.33元,并按年利率22.95%承担2014年2月12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全部利息及案件受理费9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彭云鹤、杨长峰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彭云鹤在鹤峰县走马镇某学校的工资每月1000元,杨长峰在鹤峰县太平镇某学校的工资每月1000元至本案全部执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先羿审判员 骆同力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万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