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光素与沈春芳,唐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素,唐富均,沈春芳,向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285号原告王光素,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仲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庆毕,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富均,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沈春芳,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立发,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向阳,男,1993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王光素诉被告唐富均、沈春芳,第三人向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春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甘小红、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素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原告王光素已预交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王光素负担。审 判 长 谢春燕代理审判员 甘小红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