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晓君与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君,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孟晓君,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皖西学院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生,建筑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凯里市岑巩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斌银行存款23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