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东恒达玻璃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79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徐关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肥东恒达玻璃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负责人:颜磊,该经营部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肥东恒达玻璃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肥东恒达玻璃经营部及业主颜磊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