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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尹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02号罪犯尹业。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2001)怀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业犯抢劫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尹业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18.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4.5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3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五次获奖分共17分。该犯已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元,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尹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