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