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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异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德坤、吴才金等与陈德坤、吴瑞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坤,吴才金,陈梅金,吴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异字第4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德坤,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吴才金,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梅金,女,1967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瑞华,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才金、陈梅金与被执行人陈德坤、吴瑞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陈德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德坤称,被执行人陈德坤被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属于个人偿还的范围,不该连累陈世金及家人,集体土地征地款是国家给予农民集体家庭成员以后生活的保障及孩子抚养教育费,法律没有规定集体土地征地款法院可以执行,法院扣留、提取征地款人民币120625元是错误,请求撤销(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吴才金辩称,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合法有效,案外人陈世金、吴瑞华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陈梅金辩称,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合法有效,案外人陈世金、吴瑞华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查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为陈世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福清市公安局户籍登记证明家庭户户主为陈世金,家庭成员为吴瑞华、陈德坤、吴桂华、陈铭艳、陈福鑫等6人;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瑞华配偶亦即被执行人陈德坤父亲陈世金在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款人民币120625元。本院认为,家庭户主陈世金名下有征地款人民币120625元,系其家庭成员6人按份共有,每人享有征地款份额人民币20104.16元,被执行人陈德坤、吴瑞华各享有征地款份额人民币20104.16元,应予以扣留、提取。异议人陈德坤提出执行异议部分成立,对本院(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应予部分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瑞华配偶亦即被执行人陈德坤父亲陈世金在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款人民币40208.32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瑞华配偶亦即被执行人陈德坤父亲陈世金在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款人民币80416.68元的扣留、提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