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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川羌族组自治县永安镇拥军街49号一房间内放置“同类炸弹”游戏机一台,“海盗船”游戏机一台,专供他人进行赌博。上述两台游戏机各有8座,每座均能独立操控。2015年4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机房。当场收缴上述两台游戏机。经鉴定,上述两台游戏机为16台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一房屋内放置“同类炸弹”8座游戏机一台,“乐无穷海盗船”8座游戏机一台用于经营。2015年4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机房,当场收缴上述两台游戏机及现金人民币12050元,经查其中9050元为赌场抽头渔利。2015年5月5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做出鉴定意见,鉴定标有“同类炸弹”“乐无穷海盗船”等字样2台16座的捕鱼机,每一座均能正常使用,具有独立的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共计认定赌博机16台。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庭审中予以供认,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记账笔记本两本,证实被告人付某某放置游戏机进行经营的事实。(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付某某抓获情况。3.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件,证实公安人员在作案现场扣押游戏机两台、笔记本两本、人民币12050元、银行卡两张。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6.情况说明,证实在案发现场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2050元,经查实有3000元系殷某某的个人财产。(三)证人证言1.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左右,付某某给她打电话,问她愿不愿意帮他守下电子游戏厅。后付某某把她带到“李鸭子”修的房子的一楼,她看到里面摆了两台游戏机,付某某就对她说:“帮我看守这些机子,就帮着上、下分,换钱。”付某某每月给她1800元的工资,有两本笔记本用于记账,她来后就将大笔记本上的帐誊写在小的笔记本上。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左右,“付来娃”租用了他在永安镇一楼的房子用来摆放了两台捕鱼机经营,每台捕鱼机可以供8人使用。经他辨认“付来娃”即被告人付某某。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下午,由于她老公李某某不在,她和“付来娃”商量后将永安镇一楼的房子租给了“付来娃”,双方协商时“付来娃”就说房子用来摆放捕鱼机经营,后来她看到一楼摆放了两台捕鱼机,每台8座,同时有一个叫殷某某的人帮付某某管理。经她辨认“付来娃”即被告人付某某。4.证人张某某、唐某某、周某、宋某某、王某某、周某、王某、周某某证实他们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的一自建房内耍捕鱼机的事实,有一个中年妇女负责上分、下分和换钱。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他的老婆殷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殷某某被关的前几天给了殷某某3000元钱。(四)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5年1月开始,他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一楼的房子内经营游戏机的事实。(五)鉴定意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北)公治认字(2015)第01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标有“同类炸弹”“乐无穷海盗船”等字样2台16座的捕鱼机,每一座均能正常使用,具有独立的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共计认定赌博机16台。(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基本情况及被告人付某某经营游戏机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量刑。同时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参酌社会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本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9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廖 玲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贾德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雍 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