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与唐山东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唐山东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原为唐山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孙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于海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东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智源里和馨园2-2-203。法定代表人:刘加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TDF(2006)(估)字第034-A号土地估价报告上第二项委托估价方写明委托人为唐山市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也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审核表证明唐山市瑞康达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关系,故一审法院以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诉请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学静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