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卫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627号原告卫某甲,男,1947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卫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2015年7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某甲诉称:���、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1997年起两人没有夫妻生活,被告待原告母亲不好。原、被告兴趣爱好相差太大,对原告各方面的努力,被告一直不支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1年经人介绍相识,197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1973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卫乙,1975年1月18日生育儿子卫丙。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开始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的四十多年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关系不和,并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就目前的证据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卫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卫某甲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琪审 判 员 蒋木金人民陪审员 卢引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