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玉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职业不详,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玉庆,户籍黑龙江省大庆市,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伟申请执行张玉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