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胡先伦诉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先伦,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98号原告:胡先伦,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委托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梅香,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耀远路3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先伦诉被告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先伦于2015年10月3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先伦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先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16元减半收取12508元,由原告胡先伦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