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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在平与俞吾浩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郑在平,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俞吾浩,男,1997年4月10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在平与被执行人俞吾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俞吾浩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在平190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在平与被执行人俞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付10000元,余款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逾期不付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