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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526号原告:马某,无业。被告:王某甲,无业。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嵩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名王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足够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酗酒,原被告经常为此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被告酗酒恶习至今未改变。原告曾于2011年提出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回起诉。现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支付抚养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5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名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酗酒,原、被告时有争吵。2015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未举证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一本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生育有孩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被告酗酒虽发生过矛盾,导致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原告的离婚诉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要改掉酗酒恶习,从对社会、家庭、子女负责的角度出发,消除隔阂,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