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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韦雪华与黄应丰、苏孟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韦雪华。被执行人黄应丰。被执行人苏孟兰。原告韦雪华与被告黄应丰、苏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黄应丰、苏孟兰尚欠原告韦雪华借款本金12000元,自愿限于从2014年6月起至2014年11月止,每月偿还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生效后,义务人黄应丰、韦雪华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韦雪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黄应丰、韦雪华没有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应丰、苏孟兰原欠申请执行人韦雪华12000元,已偿还8616.76元,尚欠3383.24元。现申请执行人韦雪华同意被执行人黄应丰、苏孟兰再偿还借款本息3500元,自愿放弃余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韦雪华自愿负担。以上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