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徐某1,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宗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2。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和,经常吵架,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徐某2年满18周岁。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户口簿,证实原、被告婚生儿子徐某2的情况;证据三、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徐某1不作书面答辩,在诉讼中陈述辩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2。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徐某2年满18周岁。被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合浦县闸口镇仙人桥村委会《证明》,证实徐某2自出生后至今一直由被告徐某1的祖母李永芬带养。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被告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徐某2出生4个月后,因为生活困难,其将徐某2交由徐某1的祖母李永芬带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徐某2出生4个月后,因为生活困难,其将徐某2交由徐某1的祖母李永芬带养至今,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2。因为生活困难,自徐某2出生4个月后,原告将徐某2交由徐某1的祖母李永芬带养,其本人外出广东打工至今。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和,经常吵架。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徐某2年满18周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较差,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讼中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小孩抚养的问题,因为小孩仅十一个多月,对母亲依赖较大,由母亲携带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比较有利。根据以上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婚生儿子徐某2(2014年11月2日出生),由原告李某携带抚养,被告徐某1从2015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徐某2年满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韩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煜坤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