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申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新江与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新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新江,姬广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申字第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新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姬广瑾。再审申请人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新江、原审被告姬广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