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沈云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沈云军,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智勇,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沈云军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之后,原告沈云军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经通知原告沈云军预交,原告沈云军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已获得本院部分批准,但原告沈云军仍然没有预交未获减、缓、免的部分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沈云军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云军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