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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02蒋江涛与谢树清,魏文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江涛,谢树清,魏文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江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树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兰。上诉人蒋江涛因与被上诉人谢树清、魏文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向上诉人蒋江涛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2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蒋江涛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费,并于2015年9月14日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蒋江涛是案涉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且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司法救助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本院对蒋江涛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于2015年10月17日向蒋江涛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天内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22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蒋江涛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蒋江涛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江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小美审 判 员  涂林宗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志均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