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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与林喜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林喜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住所地:东门镇长春路。诉讼代表人韦谧菲,该银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庆丰,该银行审计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孙萍,该银行个人业务管理。被告林喜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诉林喜德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其它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天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业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