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36号原告:高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某,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12042244。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