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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粉迎申请执行弓志兴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弓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弓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子替其父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及执行费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