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万万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万,女,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16号。委托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负责人苏玲,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苏赵村仁东组村民,住该组。本院在执行李万万与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2015)阎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人李万万支付案款40000元,利息4000元,诉讼费475元,承担执行费567元,合计45042元。因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名下所有财产于2014年6月20日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后统一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万万受偿0元,未受偿44475元;三、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财产经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 凌 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 文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