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韦和德与程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韦和德,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诗华,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和德诉被告程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和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和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和德负担。审判员 倪泽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