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原某某,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钱款10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1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树成审判员 那海涛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士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