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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俞长江与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丁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俞长江,农民。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五墩北路第一山别墅花园小区6085号。被执行人丁华祥,办事员。申请执行人俞长江与被执行人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丁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中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帝景公司偿还原告俞长江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92万元(计算至2012年7月15日止),合计792万元(于2012年7月15日付100万元及利息92万元,余款600万元于2012年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和2013年1月15日分六次各支付10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每期未付款的利息),如被告帝景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俞长江有权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支付的款项,并从未履行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未付款利息;二、被告丁华祥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帝景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5700元(原告俞长江已预交),减半收取32850元,由被告帝景公司负担(于2012年7月15日支付给原告俞长江)。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督促程序中,被告帝景公司已陆续履行了大部分款项,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尚欠本息3167407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淮中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郭以军执行员 董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