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申请执行西安中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康桥镇阎关路中段。负责人邱文学,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中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1号陕西电子大厦103室。法定代表人刘忠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云(2014)阎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中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190000元、诉讼费3110元,执行费279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将作为原告对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的劳务承包纠纷案另行起诉,并最终以劳务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抵消或另行结算该案剩余案款。执行费2797元由被执行人西安中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1931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人民陪审员陈六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