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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凤荣申请徐友宝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荣,徐友宝,刘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荣,×××,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徐友宝,×××,自由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晓杰,×××,自由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利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人李凤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友宝、刘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友宝、刘晓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凤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