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立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倪玉信,张秀珍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立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朝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自诉人宋朝阳诉倪玉信、张秀珍诬告陷害、诽谤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自诉人宋朝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宋朝阳指控二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应当由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宋朝阳指控二被告人犯诽谤罪,因未能证实《黑龙江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宋朝阳为勒索我儿子200万元人民币一手炮制强奸案》系二被告在网上发布,故香坊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宋朝阳称,其起诉符合立案条件,香坊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朝阳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杰审 判 员 王伟臣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长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