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宝全与曲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全,曲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369号原告:杨宝全。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全诉被告曲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全撤回对被告曲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