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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陆彭洋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彭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395号罪犯陆彭洋。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7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楚刑初字第03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彭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0日),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赃款53600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淮中刑二终字第00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1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彭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陆彭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2万元已缴纳,赃款53600元已退缴。本院认为,罪犯陆彭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陆彭洋的刑期减去十个月二十一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