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洪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223号原告:张伟,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洪连利,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洪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周建设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