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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孝宏、姚其鸣与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振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孝宏,姚其鸣,张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孝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其鸣。原审被告:张振飞。上诉人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搜索“”